(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郑永飞与盛军强、陈秀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飞,盛军强,陈秀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21-2号原告郑永飞。被告盛军强。被告陈秀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飞诉被告盛军强、陈秀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永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永飞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97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永飞负担。审 判 长 楼煜波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树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