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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邱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邱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员 陶敏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