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金永华与斯彩英、王祖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华,斯彩英,王祖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524号原告:金永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贤忠。被告:斯彩英。被告:王祖海。原告金永华与被告斯彩英、王祖海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原告金永华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9月1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院审理认为,被告斯彩英因涉嫌犯罪已被诸暨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侦查,故本案已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永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楼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