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三原县马额发展服务中心郝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席五七、第三人李玉华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县马额发展服务中心郝家村村民委员会,席五七,李玉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828号原告三原县马额发展服务中心郝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郝壮吉被告席五七。第三人李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原县马额发展服务中心郝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席五七、第三人李玉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猛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刘红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虎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