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民初字第7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徐爱娟与施云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娟,施云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7508号原告徐爱娟。委托代理人单燕虹、徐狄卿。被告施云琴。委托代理人王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娟诉被告施云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爱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施云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爱娟撤回对被告施云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爱娟负担。审 判 长 祝令河人民陪审员 陈营治人民陪审员 郑林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金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