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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少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钟秀媚与卢鑫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卢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少民初字第350号原告:钟某,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香港人。被告:卢某,男,汉族,1984年8月22日出生。原告钟某诉被告卢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和被告卢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由原告抚养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李某某对其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有利,且被告也同意将李某某的抚养权无条件交给原告。故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女儿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同意女儿李某某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李某某于2008年10月23日出生。2013年9月17日经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与原告钟某和被告卢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居住证、鉴定意见等书证互相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抚养非婚生女儿李某某,且被告也同意由原告抚养李某某,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非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钟某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王 天 平人民陪审员 陈 凤 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雪(兼)书 记 员 边 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