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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行执字第00053号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义鹏、全玉芳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义鹏,全玉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洋行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先柱,局长。被执行人李义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全玉芳,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3)第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3)第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3)第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柳雅君

审判员  张建春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