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洋行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先柱,局长。被执行人李义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全玉芳,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3)第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3)第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3)第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柳雅君
审判员 张建春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