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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曹万槐与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万槐,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曹万槐,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吕军,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万槐与被告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万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万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万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曹万槐负担。审 判 长  石仲海人民陪审员  冯晓民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师二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