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曹万槐与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万槐,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曹万槐,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吕军,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万槐与被告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万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万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万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曹万槐负担。审 判 长 石仲海人民陪审员 冯晓民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师二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