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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周孙松,江苏昭明担保有限公司,张光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张光莲,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单位代码:83589373-2)。负责人耿立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焘、林刚(均受该行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该行职员。被告周孙松,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告张光莲,女,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86535-1)。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工行)与被告周孙松、张光莲、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明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工行的委托代理人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孙松、张光莲、昭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工行诉称:2011年7月,周孙松向无锡工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1958。周孙松用该卡办理了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无锡工行向周孙松发放信用额度为805000元的信用卡用于其刷卡购车,每月还款22361元,期限3年。昭明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周孙松与张光莲系夫妻关系。后周孙松未按约还本付息,截至2012年11月1日,结欠555760.98元。现要求周孙松、张光莲立即支付信用卡欠款555760.98元及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554127.7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昭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孙松、张光莲、昭明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周孙松向无锡工行申领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卡号为×××1958),在周孙松所填写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申领表背面印有《工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该合约约定:周孙松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2011年6月17日,双方订立抵押合同1份,约定:周孙松担保主债权为无锡工行依据其与周孙松牡丹卡购车分期合同而享有的债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息、罚息等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双方就苏B×××××汽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1年6月14日,昭明公司向无锡工行出具个人汽车贷款不可撤销保证书,载明:周孙松购买奔驰汽车,贷款额805000元,昭明公司承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查明,周孙松与张光莲系夫妻关系。周孙松在使用上述信用卡期间多次透支使用,且未按时还款,截至2012年11月1日,结欠透支款合计555760.98元,昭明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无锡工行遂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工商银行信用卡申领表、工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牡丹信用卡账单、个人汽车贷款不可撤销保证书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周孙松申领信用卡透支后未及时归还信用卡欠款,应承担支付欠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无锡工行要求周孙松立即支付信用卡透支款、利息及滞纳金,符合合约约定,应予支持。周孙松与张光莲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双方已就抵押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合法有效,无锡工行主张实现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昭明公司向无锡工行出具个人汽车贷款不可撤销保证书承诺购车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合法有效,昭明公司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周孙松、张光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无锡工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554127.76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2年11月1日为1633.22元,并自2012年11月2日起以554127.7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息随本清。二、无锡工行有权以周孙松所有的苏B133**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还款及本案诉讼费优先受偿。三、昭明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40元(已由无锡工行预交),由周孙松、张光莲、昭明公司负担(无锡工行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周孙松、张光莲、昭明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周孙松、张光莲、昭明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无锡工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邱园科人民陪审员  刘艳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谈笑庆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