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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2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周XX与李XX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李X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959号原告周XX,男。被告李XX,女。被告周XX,女。被告周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李XX、周XX、周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曾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高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