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方纪贵与余兰英、朱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纪贵,余兰英,朱新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848号原告:方纪贵,男,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被告:余兰英,女,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朱新民,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纪贵诉被告余兰英、被告朱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方纪贵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相关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