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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78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熊先林。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