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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响尖民初字第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玉梅诉与增友、高贵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田增友,高贵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尖民初字第0132号原告王玉梅。委托代理人皇甫新仁,响水县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增友。被告高贵方。委托代理人徐树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诉被告田增友、高贵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梅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玉梅负担。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