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响尖民初字第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玉梅诉与增友、高贵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田增友,高贵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尖民初字第0132号原告王玉梅。委托代理人皇甫新仁,响水县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增友。被告高贵方。委托代理人徐树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诉被告田增友、高贵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梅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玉梅负担。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