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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9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3717。被告杨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21。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因被告脾气暴躁,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沉迷赌博,家里积蓄也拿去赌,房屋也卖了,使原本就薄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至今双方分居已有十多年,因此,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2.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3.结婚申请书。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为珠海市公安局温泉派出所出具的原、被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结婚,2012年4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2012年9月10日(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013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的子女为儿子王名鉴,1988年12月18日生。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2012年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又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结合原告陈述双方分居的情况,本院对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明星代理审判员  莫朝居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思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