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建设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惠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建设车业有限公司,自贡市惠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309号原告自贡建设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树才,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自贡市惠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刘有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达庆,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建设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惠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印章使用错误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建设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自贡建设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