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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遂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李云龙申请王银丽失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遂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李云龙,男,200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石寨铺镇李集村格大楼**组。法定代理人李学明,男,195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李云龙的祖父。申请人李云龙要求宣告王银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云龙诉称,申请人李云龙系李新伟与被申请人王银丽的婚生子。2010年度,被申请人王银丽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未和申请人及家人有过任何联系。申请人李云龙的父亲李新伟因病于2011年9月11日病故,导致申请人无人抚养,生活、教育均发生困难,同时也影响了申请人领取有关孤儿的政策待遇。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王银丽失踪。经查,王银丽,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石寨铺乡李集村格大楼西一组,与申请人李云龙系母子关系。2010年度王银丽从家中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7月24日通过报纸发出寻找王银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银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银丽自2010年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无王银丽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李云龙要求宣告王银丽失踪的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银丽为失踪人;二、指定李学明为失踪人王银丽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