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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7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金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林金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424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75001)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LACOSTEMICHEL),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刘智学,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金标,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晋江市陈埭三星制鞋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与被告林金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慧玲人民陪审员  陈维进人民陪审员  林栋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