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7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金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林金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424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75001)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LACOSTEMICHEL),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刘智学,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金标,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晋江市陈埭三星制鞋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与被告林金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慧玲人民陪审员 陈维进人民陪审员 林栋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