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伍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玉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刑初字第51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玉勇。辩护人赵小峰,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3)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玉勇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前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玉勇及其辩护人赵小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伍玉勇在成都市青羊区、新都区、龙泉驿区、金牛区、锦江区、武侯区、四川省郫县、金堂县等地,假装购买黄金,趁店员不注意将试戴的黄金饰品盗走。其间,被告人伍玉勇作案19次,涉案财物价值81936.68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2年7月28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广百百货“周大福”珠宝店,假装购卖黄金,趁店员不注意,盗走重5.75克价值人民币2500元女式金项链一根。二、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四川省郫县犀浦镇下街“金多福”珠宝店,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重6.088克价值人民币2371元男式金吊坠一条。三、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中路2号“周六福”珠宝店,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重6.075克价值人民币2345元的金戒指一枚。四、2012年10月7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乐宾百货“星月情”珠宝店,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重9.854克价值人民币4138.68元的金戒指一枚。五、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桑园巷“六喜”珠宝店,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重5.121克价值人民币2038元的金戒指一枚。六、2012年11月3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幸福路“金宝丽”精品珠宝店,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重9.88克价值人民币4327元的金戒指一枚。七、2012年11月25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建设路47号“周大生”珠宝店,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重7.12克价值人民币2976元的金戒指一枚。八、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四川省郫县东大街“吉盟”珠宝店,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重10.66克价值4669元人民币的金戒指一枚。九、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北京华联商场“金多福”珠宝店,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重6.56克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金戒指一枚。十、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116号“金多福”珠宝店,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重15.3克价值人民币5400元的金戒指一枚。十一、2013年1月6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成都市武候区佳灵路7号家乐福超市“周六福”珠宝店,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重13.22克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金戒指一枚。十二、2013年1月13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六喜”珠宝店,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重14.268克价值5886元人民币的金戒指一枚。十三、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成都市锦江区万达百货“吉盟”珠宝店,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重14.7克价值5174元人民币的金戒指一枚。十四、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四川省郫县犀浦镇下街“金得利”珠宝店,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重15.402克价值人民币5545元的金戒指一枚。十五、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德西尔”珠宝店,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重11.82克价值人民币5295元的金戒指一枚。十六、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中国黄金”专卖店,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重19.01克价值人民币6995元的金戒指一枚。十七、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四川省郫县安靖镇安靖北路“金大福”珠宝店,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重14.56克价值人民币5795元的金戒指一枚。十八、2013年2月2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四川省郫县安靖镇百乐惠“金多福”珠宝店,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重16.7克价值人民币6446元的金戒指一枚。十九、2013年2月4日,被告人伍玉勇来到四川省郫县红光镇广场路北段“金多福”珠宝店,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重11.4克价值5107元的金戒指一枚。案发后,被告人伍玉勇赔偿“德西尔”珠宝店损失5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伍玉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伍玉勇的供述(含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被告人伍玉勇指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黄旭梅、陈婕、蒲鹃、聂影、李家虎、莫孟俐、梁贝贝、蒋婷、熊廷、赵素均、唐梅、周雪君、白桂英、胡桃萍、肖丽、谭道凤、孙敏、张红、王艳秋、黄真、孙慧、孙明、杨蓉晴、黄丽娜、黄青、吴慧艳、徐丽、关世会、王玉珠、王丹、刁风云、张丹、林建海、吴炳亮、周德武、杨利的证言,证人黄旭梅、陈婕、蒲鹃、聂影、李家虎、莫孟俐、梁贝贝、蒋婷、熊廷、赵素均、唐梅、周雪君、白桂英、胡桃萍、谭道凤、孙敏、张红、王艳秋、黄真、陈玲、孙明、杨蓉晴、黄丽娜、黄青、吴慧艳、徐丽、关世会、王玉珠、王丹、刁风云、张丹、林建海、吴炳亮、周德武、杨利辨认被告人伍玉勇的辨认笔录,“德西尔”珠定店被盗案现场方位图,淮口“六喜”珠宝店被盗案现场照片,新都镇“六喜”、“周六福”珠宝店被盗案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郫县“吉盟”珠宝店被盗案现场照片,郫县安靖镇百乐惠商城“金多福”珠宝店、青羊区顺城大街广百百货“周大福”珠宝店、金堂县赵镇“金宝丽”精品珠宝店、锦江区万达百货“吉盟”珠宝店、新都区大丰镇“中国黄金”专卖店、新都区桑园巷“六喜”珠宝精品店、郫县红光镇“金多福”珠宝店被盗案的监控视频(光盘7张),涉案被盗单位出具的被盗物品重量、价值的证明,涉案被盗黄金饰品的价格鉴定意见,收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02)简阳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锦江监狱关于伍玉勇的释放信息,被告人伍玉勇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玉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装购卖黄金,趁店员不注意将试戴的黄金饰品盗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伍玉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玉勇到案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其供述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其余事实,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伍玉勇退赔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玉勇盗窃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伍玉勇的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打击犯罪,维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伍玉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玉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伍玉勇将犯罪所得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学强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