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梁海才与刘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才,刘小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26号原告:梁海才,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小双,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才与被告刘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海才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海才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梁海才负担。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