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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梁海才与刘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才,刘小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26号原告:梁海才,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小双,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才与被告刘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海才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海才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梁海才负担。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