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武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焦作武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354号原告: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杨效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方军,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武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武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38元,减半收取68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成镇审 判 员 魏忠照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