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溪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立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符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溪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符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2元,减半收取273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海南代理审判员 陈石磊人民陪审员 蒋晓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孩景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