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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陈××因与被申请人戚××农村房屋、戚××与宋×、陈××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陈××,宋×、陈××,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宋×。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廖××。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戚××。再审申请人宋×、陈××因与被申请人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金婺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陈××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错误。宋×与戚××系战友关系,2004年宋×与戚××等多人合意在农村建房居住,由宋×出面承租土地,双方系合作建房关系。二、本案出现新证据。现宋×提供其他合作建房户证言可证明是合作建房关系。三、原判赔偿利息损失没有依据。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戚××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二、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且与本案无关联性。三、原审判决赔偿利息损失依据充分。请求驳回宋×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一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认定的案件事实依据充分。宋×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宋×、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向华审 判 员 李跃进审 判 员 郭思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董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