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叶成量与淮安九号公馆娱乐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成量,淮安九号公馆娱乐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河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叶成量。被告淮安九号公馆娱乐城,住所地淮安市翔宇大道***号国际汇展中心,注册号320802000040486。负责人黄允矿。委托代理人孙友明,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成量与被告淮安九号公馆娱乐城(以下简称九号公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凌云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叶成量,被告九号公馆委托代理人孙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成量诉称:2012年6月8日到2013年5月6日,被告租赁原告花卉,期间支付过原告租赁费用4000元,尚欠租赁费用27530元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花卉租金27530元。被告九号公馆辩称:我方不欠原告任何钱,在之前的全部款项已结清。双方合同到期后没有再续签合同。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成量系“淮安经济开发区香樟植物园”个体经营者。2011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花卉租赁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租赁原告花卉,花卉数量暂定为480盆,包括大盆花卉210盆,每盆每月6元,计1260元/月,小盆花卉270盆,每盆花卉每月4元,计1080元/月。总计2340元/月(注:其实际数量将以防止到场花卉的准确数据为准);租赁期限为2011年3月18日到2012年3月17日止;付款方式为每季度结算。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花卉摆放在被告处。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载明:2012年9月18日至2012年12月17日(3个月)租金为9848元(大盆244盆×6元/盆+小盆288盆*4元/盆+草花2000元)。被告单位法定负责人黄允矿在该收据上签字确认:2013.1.23付2000元,黄允矿9000元。以上事实,有花卉租赁合同、收款收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陈述,2013年6月25日,其已经将花从被告处搬走,未举证。被告方不予认可,并称原、被告账款已结清,亦未举证。本院认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8日签订了花卉租赁合同,对花卉的租赁期间、价格、数量、租金支付方式作了约定。双方在该合同到期后虽未续签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原告提供收款收据表明,在2012年3月17日到期后,被告仍在租用花卉,并于2013年1月23日向原告付款2000元及黄允矿确认的2012年9月18日至2012年12月17日三个月的租金。由此可知原、被告双方在2011年的合同到期后,双方仍沿用部分原合同内容继续履行。黄允矿签字的收款收据表明双方对于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的汇总。故2012年6月8日到2013年12月17日期间,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花卉一直放在被告处至2013年6月25日,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由于双方未续签书面的租赁合同,对于租金计算方式,应以被告向原告的收款收据计算:经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三个月租金为9000元。2012年9月18日至2012年12月17日应付的租金为9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尚欠原告租金7000元。被告辩称账款已结清,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安九号公馆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成量花卉租金7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被告淮安九号公馆娱乐城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刘平静代理审判员 凌 云人民陪审员 史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