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二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何彭龙与安徽宏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彭龙,安徽宏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初字第00333号原告:何彭龙,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安徽宏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宏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彭龙诉被告安徽宏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彭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宏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以及查封企业经营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彭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安徽宏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机器设备。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准抵押、变卖,不准变更经营权等。二、查封原告何彭龙申请诉讼保全所提供的用于担保的吴霞(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9幢4701、4702号的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