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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县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林元录与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林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林元录;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林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凤县执字第00047号 申请执行人林元录。 被执行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来虎。 被执行人邓林贤。 申请执行人林元录与被执行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林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一终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林贤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林贤支付申请人案件款47206元,诉讼费1500元,承担执行费630元,共计49336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2日前履行义务。在此期间,被执行人邓林贤要求申请人林元录减免部分费用,经协商,申请人林元录同意减免案件款206元。截止2013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邓林贤已向本院交纳案件款47000元,诉讼费1500元,执行费630元,三项合计49130元,申请人林元录于当日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宝民一终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旭 审判员 邵玉君 审判员 张小斌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伟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