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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中民一终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张玉整与陈永清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整,陈永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中民一终字第6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整,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清,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玉整与被上诉人陈永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张玉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张玉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全辉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李云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