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耀发与被告孟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发,孟保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41号原告王耀发。被告孟保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发与被告孟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发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债务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保安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发撤回对被告孟保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原告王耀发负担。审判员 雷玉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小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