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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耀发与被告孟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发,孟保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41号原告王耀发。被告孟保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发与被告孟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发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债务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保安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发撤回对被告孟保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原告王耀发负担。审判员  雷玉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小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