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峄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台儿庄区顺达投资理财咨询服务部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儿庄区顺达投资理财咨询服务部,高孝全,高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峄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台儿庄区顺达投资理财咨询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张美被执行人高孝全,男,193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台儿庄区医院职工,被执行人高言亮,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系高孝全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09)台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11月2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孝全之妻周凤美名下的在台儿庄彭楼(野场)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住房两套(B户型,每套约100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