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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民初字第3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文金、陈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金,陈国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3979号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江滨路78号新亚商业城A楼。法定代表人何全兴。委托代理人陈冬松,公司员工。被告陈文金,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国清,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金、陈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武洪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人民陪审员  林敦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基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