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谢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谢冬梅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94号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福委托代理人郑军伟委托代理人王少成被告谢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与被告谢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利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利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5元,吉利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12.5元,由吉利公司负担。其余1212.5元,退还吉利公司。审 判 长 张 熠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人民陪审员 任绥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