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锡商诉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支行与无锡市华武木业有限公司、鲁力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支行;无锡市华武木业有限公司;鲁力;鲁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锡商诉保字第0029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 负责人缪纪良,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无锡市华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荡西路 法定代表人鲁力。 被申请人鲁力,男,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鲁丽琼,女,1961年8月24日生,汉族。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太湖支行)因情况紧急,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华武木业有限公司、鲁力、鲁丽琼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农行太湖支行依法为自己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农行太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华武木业有限公司、鲁力、鲁丽琼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施美华 代理审判员  朱光烁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俊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