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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执字第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万洋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万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109-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万洋。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万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195元,执行费413元,本院受理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川AQ****汽车一辆,但至今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万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岚审判员 李 铮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涂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