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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利民初字第9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李某诉康某某、孟某某、吴忠市天翔汽车销售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利民初字第984-1号本院2013年8月20日对原告李某诉被告康某某、孟某某、吴忠市天翔汽车销售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3)吴利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主文中第二十页第二十行“综上”应补正为:“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 判 长  张莉琴审 判 员  宋丽娟人民陪审员  马秀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培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