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3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143号原告沈某,男,生于1972年7月3日,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大猛、冯江飞,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均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某,女,生于1976年6月13日,苗族,农民。原告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沈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原告沈某已预交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谢再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