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245号原告田某甲。法定代理人佘某甲,系原告母亲。被告田某乙,系原告父亲。本院受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