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柯飞燕、汪某等与龙游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飞燕,汪某,王某,任根香,龙游宏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340号原告:柯飞燕,居民。原告:汪某。原告:王某。上述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柯飞燕,身份同上。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升福,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任根香,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宣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游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十里铺村过坑垅。法定代表人:杨红卫,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皎,浙江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柯飞燕、汪某、王某、任根香为与被告龙游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飞燕等四人以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游宏发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飞燕、汪某、王某、任根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飞燕、汪某、王某、任根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根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