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石龙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龙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673号罪犯石龙龙,男,生于1986年3月17日,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因盗窃罪经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以(2010)黄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2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二〇一年四十二月十四日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石龙龙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石龙龙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自己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踏实认真,在狱内嫡针岗位改造中,积极学习并熟练掌握劳动技能,能经常积极主动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今年初到现电子元件加工岗位改造以来,能认真学习掌握生产技术,按时较好地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平均每月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价值400余元,其积极的表现受到干警一致好评,并获评201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计分考核成绩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7月底止累计获得1766分,折合积极十七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7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龙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石龙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龙龙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