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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王根党与东莞优创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党,东莞优创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王根党,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志胜,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艳,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优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范瀚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晓保,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根党诉被告东莞优创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艳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根党的委托代理人陈志胜,被告优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保、周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根党诉称:王根党于2009年9月23日入职,从2012年7月1日调任包装组组长至2013年5月6日,因包装组有人将部分货物装箱错误,优创公司借故于2013年5月24日将王根党非法解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根党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优创公司依法向王根党支付违法解雇的经济赔偿金36390元;2.优创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优创公司辩称:1.王根党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于2013年5月24日被解除劳动合同,其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429.1元,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费+津贴+全勤奖,双方已结清工资;2.王根党在包装组担任组长期间,包装组经常出错并导致多家客户投诉、扣款,并有客户提出不与优创公司合作,严重影响优创公司的订单和信誉。包装组的出错与包装组的管理存在一定关系,包装组组长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3年5月4日,优创公司将王根党调任成品仓担任组长,原工资待遇不变,优创公司的领导与王根党沟通协商时,王根党承认包装组的工作错误与其存在一定关系,但其不同意调任。2013年5月16日,双方再次沟通后优创公司再次书面通知王根党调任为成品仓组长,但王根党还是不到职上班。2013年5月24日,优创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王根党连续旷工的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经审理查明:一、劳动者入职时间及任职职位:王根党于2009年9月23日进入优创公司工作,离职前担任包装组组长。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22日至2013年9月22日。三、劳动者离职前平均工资及离职之前工资有无结清:王根党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429.1元,离职前工资已结清。四、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优创公司主张因包装组长期出现错装、漏装、混装等工作失误,2013年5月4日,优创公司找王根党口头约谈,指出包装组存在的问题,并与王根党协商调至成品仓组任组长,明确职务和工资待遇不变,但王根党从2013年5月6日开始没有到优创公司上班。2013年5月16日,优创公司发布通告,以王根党工作经常出现错装、漏装、混装等错误,遭多家客户投诉并扣款,严重影响和损害公司信誉以及订单数量,从2013年5月16日起不再担任包装组组长,调任为成品仓组长(职位、工资待遇不变),从2013年5月16日起包装组组长一职由原包装物料员喻某担任。2013年5月24日,优创公司再次发布通告,以公司于2013年5月4日作出将王根党调任成品仓组长的决定,一直到2013年5月16日,王根党仍未到岗任职上班,以连续旷工为由,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王根党作出开除处理。王根党则主张包装组装箱错误不是王根党的行为所致,王根党曾向劳动部门投诉,证明王根党要去上班而优创公司不让其上班,优创公司2013年5月16日的通告说明优创公司调岗是单方行为,没有取得王根党同意,优创公司以装箱错误为由强迫王根党调离工作岗位且没有征得王根党同意,属非法解雇。王根党提交了投诉书、交涉函及快递单为证,投诉书的主要内容是王根党主张于2013年5月16日以优创公司从2013年5月6日开始不让其上岗不让其进入车间,又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想逼迫其自动离职,从而不用支付补偿金;交涉函的主要内容与投诉书一致,要求优创公司立即恢复其工作岗位或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否则要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请求处理。优创公司对投诉书和交涉函不予确认,其主张王根党个人和包装组其他成员在包装产品过程中都有出现漏装、错装、混装的错误,而且在其他员工包装好产品后,王根党应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但王根党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王根党则认为其有组织包装组员工工作的责任,但不可能所有的包装产品都由其负责检查。双方均确认王根党主张从2013年5月16日开始没有去上班。王根党主张因工资待遇未协商好,王根党想回原岗位上班,但是优创公司不允许,而王根党不同意去新的工作岗位上班。五、劳动仲裁申诉请求:王根党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岭山仲裁庭提出申诉,请求优创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6390元。六、仲裁裁决结果: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2.驳回王根党的申诉请求。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优创公司提交了规章制度及王根党签收规章制度的签收表为证,其中规章制度第五十四条第(18)项规定:一个月累计旷工3日,或半年内累计旷工6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日的,予以辞退;2.优创公司称包装组的主要工作是对产品进行包装、装箱,成品仓的主要工作是对产品进行管理、核实,两者均不需专业技能,王根党则称两者工种不同,成品仓工作会空闲点,很少加班,工资结构会有变化,成品仓组长的工资会比包装组组长的工资待遇降低600元至700元;3.王根党提交了四段视频录像为证,视频一拟证明王根党要求去上班,但优创公司的保安不让其进厂;视频二至视频四,王根党主张系与优创公司生产部的蒋经理商谈调岗和离职事宜,明确其调岗后工资会少600元至700元。优创公司对该些视频以声音及图像模糊,不确认视频对象是生产部经理,且录像对象没有陈述其工资待遇降低为由不予确认。优创公司也提交了谈话录音为证,谈话人员分别是优创公司财务部经理周某某、人事主管程某和王根党,主要内容是优创公司的人员向王根党陈述调岗后工资待遇没有降低,王根党则称其每月工资少600元至700元。王根党对该谈话录音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根党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厂牌、储蓄对账单、通告、投诉书、交涉函、快递单、视频、工资单,被告优创公司提交的入职表、劳动合同、通告、规章制度及签收表、录音资料以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为证。本院认为:王根党与优创公司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理应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双方对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优创公司解雇王根党是否合法。双方均确认王根党从2013年5月16日开始没有到岗上班。至于没有到岗上班的原因,王根党主张是因为工资待遇没有协商好,其不同意到新的工作岗位工作,想回到原工作岗位工作,但是优创公司不允许其回原岗位工作。因此,本院需要审查的重点是优创公司对王根党作出的调岗决定是否合法合理。首先,包装组和成品仓的工作岗位并不属于技术工种,不需要特殊的专业技能;其次,包装组组长对包装组的工作负有管理责任,王根党身为包装组组长,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管理工作,但王根党认为其只有组织包装组员工工作的责任,包装组出现漏装、错装、混装的工作错误不是其行为所致,其并没有认识到自身应尽的管理职责,优创公司认为王根党不胜任包装组组长职务,对其进行调岗,且调岗后的岗位同为组长职务,并未降低职务,属于行使其用工自主权的行为;再次,从双方在庭审中陈述以及王根党提交的视频、优创公司提交的谈话录音来看,王根党对调任成品仓组长这一职务存有异议的根本原因是认为工资待遇降低了,但优创公司发布的通告中已经明确王根党调岗后的职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而工资福利待遇,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工资数额不变,还与工作时间等有关,王根党在庭审中陈述成品仓的工作岗位会比较空闲,很少加班,但用人单位并无安排加班的义务,且王根党尚未实际到新岗位工作,也无法证明新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有所降低。因此,本院认为优创公司对王根党作出的调岗决定,属于其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王根党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调整岗位后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原岗位相比明显降低,故优创公司对王根党作出的调岗决定,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根党未服从优创公司的决定,在优创公司发布调岗通告后,没有到岗上班,属于无故旷工,优创公司据此对王根党作出解雇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王根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王根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王根党与被告东莞优创家具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二、驳回原告王根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根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