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法执字第00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渭南市新宇置业有限公司与渭南市盛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新宇置业有限公司,渭南市盛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法执字第000045-3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新宇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新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快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西二路金水园小区,居民。被执行人渭南市盛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百利,经理。新宇公司与盛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的(2010)渭临证经字第498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盛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宇置业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00万元及利息24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盛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同月12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盛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盛源公司商业用地中的25亩土地予以查封,并委托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8月1日,院领导通知:市中院领导接市上有关领导指示,将该案拍卖案款全额退还买受人,此案暂缓执行。后我院多次与渭南市商务局等部门协商,但终未有结果。2013年10月18日渭南市商贸流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决定:由市规划局负责对盛源公司待处置土地变性为商住土地,由市土地局负责组织实施拍卖,拍卖价款用于归还债务及安置职工。现此计划正在实施中。该案的执行需等待土地拍卖款的分配,故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作出的(2010)渭临证经字第4989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中止执行。在终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贠承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