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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川合升创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原料分公司、郝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合升创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原料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民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四川合升创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原料分公司。负责人郝某。委托代理人伍某,男,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四川合升创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原料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时代精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支付人为交通银行高新支行,号码为3010005120817665,票面金额为27111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4日,到期日为2012年11月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合升创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原料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交通银行高新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蓓审 判 员  王立文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