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商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与许家芳、黄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许家芳,黄雪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商初字第13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被告许家芳。被告黄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惠山支行)诉被告许家芳、黄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行惠山支行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家芳、黄雪芳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家芳、黄雪芳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代理审判员 张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