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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阳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阳睿敏,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瑞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阳睿敏、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于2006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10月18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现在原告娘家读学前班。婚前被告曾答应入赘到原告家中,后因外出打工,被告回阳朔生活,原告只好跟随被告。2010年,阳朔新城区开发被告一家征地后,被告对原告的感情开始冷淡。2012年正月,被告在阳朔镇燕村建好楼房后,以种种理由不理原告,后来被告干脆在外租房居住,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由于双方未经了解及匆忙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婚姻已经毫无意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女儿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孩子以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被告支付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阳朔镇燕村的两层楼房价值约10万元,由被告补偿5万元给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结婚证,拟证明其身份情况及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张某乙出生证,拟证明女儿的出生时间;3、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古池小学证明,拟证明张某乙在该学习就读。被告张某甲辩称,被告在婚前并没有答应到原告家入赘,只是承诺过照看双方老人,结婚后被告本人也一直在阳朔生活。原告要求分割房屋,这房屋都是我向父母亲及姐妹借款建的,房屋分割后谁来承担债务,我不同意分割。女儿张某乙在阳朔县出生,户口也在阳朔县。孩子没有在原告处读书不是被告没有能力,而是因为原告的母亲在没有经过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带走的,被告要求将孩子要回来。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很多问题没有协商好,不同意离婚。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6年3月相识并自由恋爱,于同年12月21日在阳朔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07年10月18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在张某乙一岁左右的时候,原告母亲将小孩带到原告娘家生活,现小孩在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古池小学学前班就读。在此期间,因原告娘家负担重且帮照看女儿,原被告经过商量后被告给付过3万元给原告娘家。原被告结婚后,平时白天都在外打工,晚上一起回燕村家中居住,夫妻关系很融洽。一段时间以后,被告以修理摩托车业务忙为由,回家居住的时间渐少,自然夫妻间沟通也变少。2012年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一次争吵,此后双方又相安无事。2013年4月,原告到广东打工。2013年9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另查明,2010年,因阳朔县新城区建设被告家土地被征收,被告获得部分土地补偿款,被告在家人的帮助下在燕村老房屋基地上建了砖混结构二层楼房一幢,现被告父母也居住该房屋。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是通过网络相互认识,但也是自由恋爱了一段时间后才登记结婚的,相互之间还是比较了解的,并且生育了女儿张某乙,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还是比较好的。原、被告双方为了生计都在外打工,其吃苦耐劳的精神值得肯定,但在赚钱谋生的时候也应该维系好夫妻关系。原被告在外打工后回家时间少了,夫妻在一起交流的机会也就少了,因夫妻在一起交流感情的时间变少而产生矛盾是正常的。矛盾产生后,应及时找出矛盾的根源所在,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消除误解,共同致力于搞好家庭生活。况且原被告的女儿张某乙年仅6岁,也需要父母双亲的呵护。原、被告之间因缺乏感情交流造成的夫妻矛盾,并不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请,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  瑞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婷婷(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