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覃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覃刑初字第143号杨庆、黄恒忠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黄恒忠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覃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庆,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韦X涛,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恒忠,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黄X瑞,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庆、黄恒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军、代检察员韦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庆及其辩护人韦X涛、被告人黄恒忠及其辩护人黄X瑞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庆、黄恒忠的犯罪事实如下,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庆、黄恒忠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其二人合伙购买来宾市兴宾区石牙乡古炼村村民韦X转自称其承包种植在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三六村六袍屯的六强山(东龙镇三六村1林班3小班)的桉树。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滥伐林木面积0.8公顷,蓄积量85立方米。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杨庆、黄恒忠违反森林法保护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其辩护人韦X涛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庆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被告人杨庆能够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是初犯。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恒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其辩护人黄X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恒忠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被告人是初犯,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间,被告人杨庆、黄恒忠通过他人介绍后,以人民币37万元的价格从来宾市兴宾区石牙乡古炼村村民韦X转处购买其自称承包种植在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三六村六袍屯的六强山(东龙镇三六村1林班3小班)的桉树。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庆、黄恒忠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上述地点的桉树。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滥伐林木面积0.8公顷,蓄积量85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杨庆、黄恒忠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5月29日,覃X向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三大队报案称:其在覃塘区东龙镇三六村六袍屯承包的桉树被人盗伐,并将涉嫌偷伐林木的两个来宾市籍男子扭送东龙派出所。同日该大队以盗伐林木案立案侦查。同日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三大队将犯罪嫌疑人杨庆、黄恒忠从东龙派出所传唤回队调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庆出生于1982年5月3日;被告人黄恒忠出生于1987年4月6日。案发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3、覃塘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材料,证实该局2013年1月至6月6日止在东龙镇三六村六袍屯六强山(即三六村1林班3小班内)没有发放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被盗林木的林地属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三六村第六生产队。4、贵港市森林公安局治安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庆、黄恒忠雇请民工砍伐林木所用的工具属民工自带,案发后民工已带走。已砍伐的林木因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三六村与来宾市兴宾区石牙乡古炼村有争议,该大队没有扣押已砍伐的林木。5、东龙镇三六村委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证实被告人杨庆、黄恒忠砍伐的林木属于三六村六袍屯的林地。该林地于2003年承包给贵港市甘化公司种植桉树,后贵港市甘化公司将林木转给韦X立管理。6、来宾市兴宾区石牙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证实杨庆、黄恒忠砍伐林木的六强山,于2002年至2003年由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三六村六袍屯承包给贵港市甘化集团种植桉树。但该地属于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三六村六袍屯与来宾市兴宾区石牙乡古炼村古炼屯的争议地,虽经两地政府调解,但至今未果。2009年9月22日古炼村将争议地承包给韦X纳、韦X转等人,后韦X纳、韦X转将争议地的树木卖给杨庆等人。7、尾叶桉承包砍伐合同书,证实被告人杨庆于2013年4月22日以30万元的价格和韦X转签订合同购买争议地的林木。8、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庆、黄恒忠雇请民工在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三六村六袍屯六强山砍伐桉树的现状、具体位置。9、提取笔录,证实被告人杨庆于2013年5月28日出售桉树23.61吨。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5月29日雇请民工在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三六村六袍屯的六强山砍伐桉树的人是被告人杨庆、黄恒忠。11、证人韦X立的证言,证实其与覃X于2010年5月份与贵港甘化公司接手承包该公司种植在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三六村六袍屯的桉树。12、证人覃X的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4月与其老表韦X立共同承包贵港甘化公司种植在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三六村六袍屯六强山的桉树,并由其负责管理。2013年5月27日覃X亮打电话告知其有人在偷砍其承包的林木,其便打电话给村支书,村支书便打电话告知东龙镇政府和司法所,同月28日早上,其便和森林公安、东龙镇司法所及村支书到砍伐现场查看,后把两个管理砍伐林木的人带到东龙派出所。13、证人覃X金的证言,证实其任东龙镇三六村支书。2003年六袍屯以生产队名义将林地承包给贵港市甘化公司种植桉树。2008年砍伐第一批林木后,甘化公司将林地承包给武宣县的韦X立。2013年5月26日左右,覃X找到其说六强山的林木被人砍伐,其便于同月28日与东龙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跟随覃X来到现场核实,发现有十多个民工在砍树。14、证人代X丈、代X成、代X丁的证言,证实其等18人是三江侗族自治县人,受杨庆雇请于2013年5月23、24日到来宾市石牙乡古炼村与东龙镇交界的地方帮杨庆砍伐林木,至28、29日森林公安前来制止后便停止砍伐。15、证人华X刚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江X朝通过其他人打电话给其,询问其是否要林木,其和其他人一起到林木现场察看后,因对方要价太贵,其没有购买,后杨庆了解到情况后,与其电话联系,其便把江X朝的电话号码告知杨庆,以后的事情其不知道。16、证人韦X转、韦X纳的证言,证实其俩于2009年9月23日承包古炼村大构岭的林地种植桉树。2013年4月22日,其俩与杨庆签订尾叶桉承包砍伐合同书,将该地方种植的桉树以人民币4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庆后杨庆支付了50000元定金。在砍伐林木过程中,是杨庆和一个年轻人一起管理砍伐工作。17、证人江X朝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韦X转对其说有桉树出售,叫其帮忙找买主,其便联系江X举,后江X举带几个人过来,其中便有现已被抓的两个人。后那些人与韦X威转联系,其便不知道了。18、证人何X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杨庆找到其说经人介绍后想在石牙乡以37万元的价格购买130亩桉树,叫其帮忙看一下是否能要?其便跟随到现场察看,后认为可以购买。一个星期后,其陪同杨庆前往石牙乡古炼村那个出售林木的人家中签订合同,杨庆还支付50000元首付款。后杨庆到古炼村委要求出具证明办理采伐证。后杨庆自己雇请三江县的民工砍伐。19、证人黄X华的证言,证实其是贵港甘化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分管下属的林业公司。2001年公司在覃塘区各乡镇承包林地种植速丰桉,现公司已将所有林地转让给他人承包,其中2010年5月份,公司将在覃塘区东龙镇、蒙公乡、山北乡种植的28000亩林地转让给韦X立。东龙镇林地中包括三六村六袍屯的林地。20、被告人杨庆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其朋友华X刚打电话告知其石牙乡古炼村有一片桉树出售,其和黄恒忠到现场看过后,觉得可以要下来。其和黄恒忠凑足50000元定金后,和另外一个朋友何X一起到古炼村与韦X转签订购买桉树合同,并交给韦X转50000元定金。几天后其问华X刚是否需要办证,华X刚给其一张申请表,其到古炼村委盖章后,华X刚说经了解石牙村人砍树都不办证,后其和黄恒忠便雇请民工砍伐林木,至5月27日,其运了13吨多桉树到贵港市东龙镇销售,同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其和黄恒忠正在山上组织民工砍伐桉树时,被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一伙村民到现场制止,并以被砍伐的桉树属于贵港的为由将其和黄恒忠扭送东龙派出所。21、被告人黄恒忠的供述,证实今年清明节后,其同杨庆说有树便去看看,杨庆便说石牙乡有一片桉树要出售。2013年4月下旬,其和杨庆跟随一个姓江的人来到来宾市兴宾区石牙乡古炼村的山上看那片桉树,经协商以37万元的价格确定下来。其和杨庆便筹集50000元,并和何X一起到古炼村一农户家中与木主签订购买合同,并交付了50000元。之后便雇请民工进行砍伐,后东龙镇的村民以被砍的桉树属其所有为由,将其和杨庆带到东龙派出所。2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杨庆、黄恒忠在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三六村六袍屯六强山滥伐林木的现场地点、状况。23、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杨庆、黄恒忠滥伐杉木的面积为0.8公顷,总蓄积量为85立方米。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庆、黄恒忠违反森林法保护法规,在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庆、黄恒忠犯滥伐林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庆、黄恒忠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杨庆、黄恒忠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庆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恒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胡 献审 判 员 胡朝英人民陪审员 莫继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银梅附适用法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4、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7、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