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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1047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罗某某,男。本院2013年9月23日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服刑期间生病,需要等被告刑满释放后双方再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龚小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