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王丽鸣、陆敏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国,王丽鸣,陆敏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国。委托代理人孔德娥。委托代理人姜瑞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鸣。委托代理人何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敏。委托代理人李小建。上诉人陈建国因与被上诉人王丽鸣、陆敏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港民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建国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建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建国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