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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0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65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崔小红。被告龙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亚红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