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搬民初字第0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65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崔小红。被告龙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亚红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