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支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甲某,某某公司大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马甲某,男,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马乙某,女,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大荔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马甲某与某某公司大荔分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渭南仲栽委员会作出的(2012)渭仲荔第1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2289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完毕,权利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渭仲荔第1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党树兴审判员 王进军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本永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