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澳普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澳普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5号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企业注册号440681000**。法定代表人卢础其。委托代理人莫瑶江,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方启荣,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佛山澳普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企业注册号4406020002**。法定代表人刘刚。委托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诉被告佛山澳普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普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019806.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4日、2013年10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瑶江、方启荣,被告澳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宗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和公司诉称:万和公司拥有zl201230019806.7、名称为“燃气热水器(sv5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于2012年6月27日获得授权,万和公司的专利为有效专利。该专利已经由万和公司方实施,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澳普公司许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万和公司的专利权。在2013年3月14-16日举办的2013年(中国)顺德厨卫生活电器采购展览会上,万和公司发现澳普公司展出的热水器产品落入万和公司上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万和公司当即向顺德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调解请求,经顺德区知识产权局现场调解,澳普公司即将涉嫌侵权产品撤展,但是拒绝了万和公司的赔偿要求。该证据已由万和公司申请贵院向佛山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局调取。澳普公司无视中国法律,未经万和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万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万和公司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产生了一定的维权成本,理应由澳普公司方承担。万和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1、责令澳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万和公司所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1230019806.7、名称为“燃气热水器(sv5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许诺销售行为。2、责令澳普公司销毁侵犯万和公司所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1230019806.7、名称为“燃气热水器(sv5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宣传册资料。销毁时,应有万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场。3、责令澳普公司赔偿万和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调查、起诉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叁万元整。澳普公司答辩称:万和公司起诉主体错误,澳普公司是佛山澳普厨具有限公司,而不是被告起诉的主体佛山市澳普厨具有限公司,虽然二者名称差一个字,却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澳普公司没有侵犯万和公司的外观专利。澳普公司只是一个厨具销售的小公司,并不生产厨具,也没有参加2013年3月14日顺德厨卫采购展览会,万和公司提供的宣传册不知道来源何处。退一步来说,即使能证明宣传册来源于澳普公司,也不能证明澳普公司有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判定是否存在许诺销售侵权行为,首先必须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万和公司的外观专利相同或近似,侵犯了万和公司的外观专利,也就是必须由司法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侵权,然后万和公司才能阻止他人以广告、或者展会上等方式作出销售产品的意思表示。万和公司不能够仅仅自我作出判断来认定他人产品与其近似或相同。法律判定外观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应将两者进行比较,万和公司在没有取得实物情况下仅根据一个宣传资料上的图册来主观认定他人的产品侵犯了其外观专利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综上万和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万和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zl201230019806.7专利证书及专利公告,证明万和公司拥有外观设计专利及该专利的保护范围。2、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3、佛山澳普厨具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澳普公司的身份。4、佛山澳普厨具有限公司宣传册,证明澳普公司存在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澳普公司对万和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佛山澳普厨具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佛山澳普厨具有限公司宣传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我方不清楚这个来源。澳普公司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万和公司提供的证据审核后认定如下:澳普公司对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佛山澳普厨具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澳普公司的宣传画册,澳普公司否认其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2月1日,万和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燃气热水器(sv56)”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2年6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019806.7,万和公司按期缴纳了年费,该专利至今有效。根据专利公告的图片显示,本案专利为燃气热水器,用于加热水,整体呈长方体,其设计要点在于正面主视图面板的凹凸形状与图案,在主视图面板左下角,有一个菱形液晶显示器。该专利视图如下:zl201230019806.7号专利视图2013年10月15日,根据万和公司申请,本院依职权到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技术促进局调取、复印了材料一套。据该材料记载,2013年3月14日,在顺德厨卫生活电器采购展览会上,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技术促进局根据万和公司申请,到澳普公司的展台上送达了《专利纠纷调解意见陈述通知书》等一套材料,并在现场拍摄了澳普公司展出的产品图片。庭审中,万和公司和澳普公司对本院调取的材料(包括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技术促进局在展会现场拍摄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两张)无异议。万和公司指称图片中左边一款热水器侵害其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为一燃气热水器,整体呈长方体,正面主视图面板呈凹凸形状,在主视图面板左下角有一个菱形液晶显示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技术促进局在展会现场拍摄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见下图:另查明,万和公司起诉时诉状所列的被告一方主体为“佛山市澳普厨具有限公司”,庭审中,万和公司陈述,起诉主体存在笔误,被告一方应当变更为“佛山澳普厨具有限公司”,澳普公司对其变更无异议。再查明,澳普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6日,法定代表人刘刚,经营范围为销售厨具、家用电器,服务厨具设计、研发。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万和公司申请的名称为“燃气热水器(sv56)”外观设计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现仍处于有效状态,该专利权依法应予以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及澳普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同时,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本案中,虽然仅有被诉侵权产品图片的正面,无侵权产品实物,也无产品的后视图、俯视图等进行对比,但是,根据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简要说明》的记载,本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正面面板的凹凸形状与图案,故如果两者正面面板相同或近似,就可以认定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或近似。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与涉外外观设计专利相比对,两者均为燃气热水器,整体呈长方体,正面主视图面板呈凹凸形状,在主视图面板左下角有一个菱形液晶显示器,故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由于澳普公司未经本案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在展销会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由于本案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的,而本案万和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澳普公司存在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故本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万和公司为调查、起诉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澳普公司向万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该赔偿款已经包括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澳普厨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为“燃气热水器(sv56)”、专利号为zl201230019806.7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二、被告佛山澳普厨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佛山澳普厨具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笑尘代理审判员 梁 菡代理审判员 潘伟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