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璜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邹金胜与陈永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金胜,陈永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邹金胜。被告:陈永兴。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金胜诉被告陈永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邹金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金胜负担。审 判 长 赵恒丰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人民陪审员 金春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