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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璜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邹金胜与陈永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金胜,陈永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邹金胜。被告:陈永兴。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金胜诉被告陈永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邹金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金胜负担。审 判 长  赵恒丰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人民陪审员  金春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