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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江诉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农民资金合作社与南京耀华玻璃有限公司、南京元沛通晟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盐城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农民资金合作社,王斌,南京耀华玻璃有限公司,南京元沛通晟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盐城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江诉保字第61号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农民资金合作社(下称沿江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金涛,沿江合作社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斌。被申请人南京耀华玻璃有限公司(下称耀华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珠江五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金广洲,耀华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南京元沛通晟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元沛通晟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五合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元沛通晟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盐城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江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康乐大厦428、429室。法定代表人王斌,中江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伟,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沿江合作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斌、耀华公司、元沛通晟公司、中江房地产公司、王伟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沿江合作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斌、耀华公司、元沛通晟公司、中江房地产公司、王伟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靳德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